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,儿童的年龄为18岁以下的人,无论是男孩还是女孩,无论是国籍、种族、宗教信仰还是文化背景如何,都应被视为儿童,应享有公约规定的各种权利。
正是因为儿童是这个世界上最脆弱的群体之一,需要得到特殊保护和关注,所以联合国在1989年通过了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》。这份公约规定了儿童应享有的基本权利,包括生存权、发展权、保健权、教育权、文化权、游戏娱乐权等方面的权利。
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,公约分别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护和关注。例如,对于零到2岁的婴幼儿,公约重点关注的是婴幼儿的生存权和发展权,对于3到6岁的学龄前儿童,则更着重于教育和发展权的保护。而对于7到12岁的儿童,在学习和玩耍的同时,还需要得到保健、文化和游戏娱乐等多方面的权利保障。
特别需要注意的是,公约还特别强调了一些弱势群体的儿童,例如有残疾的儿童、来自艰苦环境的儿童、儿童劳工以及难民和流离失所的儿童等。这些儿童因为身处特殊环境,更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,享有与其他儿童相同的公约保障。
总的来说,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年龄标准是18岁以下,但公约同时又给予了不同年龄段、不同身份的儿童不同程度的保护和关注,以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够享有自己应得的权利,健康、快乐、成长,实现自己的梦想。